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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 者: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出  处: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5-24
法律编号:乌政字 [2017] 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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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是全国长城保留时代最多、分布最广的城市之一,是自治区长城保留时代最多的地区.全市境内存有战国、秦汉、北魏、金、明等各个朝代的长城1400余公里,分布于全市11个旗县市区。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128号),加强我市境内长城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长城保护的重要批示和刘延东副总理加强长城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秉持正确保护的理念,编制乌兰察布市长城保护规划纲要,实施长城保护工程,建立较为完善的长城保护管理机制。

  二、基本思路

  根据我市现存长城形态和价值,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及时排除重大险情,积极推进长城重点段落抢险加固、保护维修工程。落实长城沿线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长城保护责任制,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基本解决长城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合理利用长城资源,加强宣传展示,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长城保护工作中来,形成全民保护长城的新局面。

  三、目标任务

  通过5年的努力,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长城保护管理制度,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长城保护执法力度得到加强,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各时代长城均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四、具体措施

  (一)编制长城保护规划纲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长城保护总体规划,2017年完成《乌兰察布市长城保护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完成11个旗县市区重点区段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将长城保护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则有效相衔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落实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二)扎实做好基础工作。长城沿线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保护长城本体及其环境的实际需要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明确的保护标志。各旗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尽快建立本辖区内的长城记录档案,并及时依法备案。

  (三)开展抢救性保护工程。针对全市长城保存现状和周边环境差异,将面临严重自然灾害威胁的战国长城、秦汉长城、北魏长城、金界壕、明长城等重点段落,以及位于重要交通路线、重大工程选址建设区域的长城节点,分期分批开展抢救性保护工程,力争5年内基本排除严重威胁长城的隐患。

  (四)实施重点段落保护维修工程。在规划和实施长城保护工程中,树立正确的长城保护理念,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和“最小干预”的保护原则,妥善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积极抓好长城重点段落维修项目立项、方案编制和申报审批工作,实施一批重点保护维修工程,优先安排抢修价值大、濒临损坏的重点区段。坚决反对借保护的名义,不惜财力大修新长城的做法。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保护性”、“建设性”破坏事件的发生。力争5年内,完成战国长城、秦汉长城、北魏长城、金界壕、明长城重点段落保护工程。

  (五)实施常态化巡护管理。开展长城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改善长城周边环境。长城沿线各有关旗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巡护,针对长城本体轻微损害做好日常性、季节性养护,完善长城巡查报告制度,建立巡查日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及研究利用工作。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开展长城考古、调查及专业研究工作,深入研究长城的历史、文化与艺术价值,探索不同材质长城遗存的保护管理办法,使我市的长城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工作能够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长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把长城保护工作作为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从市到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的长城保护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并落实领导责任制,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二是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管理机构。市级在未成立专门的长城保护管理机构时,暂由市博物馆代行专门长城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能,指导全市长城保护、管理、协调等工作;长城沿线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文物行政部门的主管职能,科学设置长城保护管理机构,建立长城保护员队伍,建立健全长城巡查、监测日志,确保每个长城段落、每个长城单体建筑都有长城保护员的日常监护。

  (二)完善法制保障,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长城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依法加大长城保护管理力度。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在全民树立损毁长城违法、保护长城有责的意识。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坚决打击一切破坏长城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加大对各种破坏长城行为的处罚力度。当前要重点查处直接破坏长城本体、擅自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开发经营等严重威胁长城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对造成长城破坏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举报。全区统一免费举报电话为96059,专门受理长城保护投诉有关事宜。

  (三)加大长城保护投入力度,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设立长城保护专项资金。长城沿线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安排适当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长城“四有”工作以及开展定期巡查、重点检查等,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和文化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落实长城看护工作补助经费,充分调动基层长城保护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聘请的长城保护员提供必要的巡护工作服、证件、巡查设备,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可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的多元投入机制,设立长城保护基金,加强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长城保护工作,对长城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表彰奖励对长城保护管理有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四)广泛动员部署,形成保护合力。加强文化、文物、公安、旅游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长城保护工作。推行自治区“马背文物保护队”和“草原神鹰”文物保护组织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全面建立并落实长城保护员制度,发挥长城保护员的作用。按照长城保护日常管理、野外巡护、维护等实际情况,认真核对全市基层长城保护员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看护员的数量,确保长城看护员的配备与本行政区域内长城公里数和环境相匹配,以便于更好的对长城进行保护。同时,争取在每个长城沿线旗县市区的重点苏木乡镇、嘎查村,设立一定数量的长城保护工作站。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文化广电、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媒体传播、制作专题片、出版通俗读物等方式,积极开展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宣传。长城沿线的各级博物馆要推出反映长城特色的文物展览,宣传展示长城文化。要大力宣传长城特有的历史故事,深入挖掘长城的文化价值,增强当地群众保护长城的自觉性,使长城保护成为民众的自觉行动。

  (六)发挥长城重要作用,提升保护利用水平。开展长城合理利用工作,把长城保护与国家“一带一路”和自治区“草原丝绸之路”及我市“蒙晋冀(乌大张)长城金三角经济合作区”战略紧密结合起来。要依法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妥善处理长城保护与文物利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长城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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